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12-28 [关闭窗口]

 宁卫综合〔2015〕20号

各区卫生计生局(人口计生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残联、计生协:
    为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根据省卫计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苏卫规(家庭)〔2015〕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自2016 年起,年满60 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0 元、700 元;年满49-5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0 元、500 元。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特别扶助标准与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幅度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市财政对经济薄弱的区给予一定补助。完善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注重隐私保护,及时组织帮助符合条件的群众申领特别扶助金,确保特别扶助金及时落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二)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生活出现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二、加大养老保障力度 
    (三)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员或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的特别扶助对象,区人民政府、街道(镇)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保缴费的特别扶助对象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补助金额不超过本市设定的最高档次缴费标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四)提供优先优惠养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失能、部分失能或者生活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自愿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的,按照就地就近原则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享有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和补贴。年满60 周岁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或者年满70周岁的特别扶助对象,可以申请政府购买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五)提供丧葬服务补贴。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符合惠民殡葬条件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加大医疗保障力度
    (六)完善再生育保障措施。对有再生育条件和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免费提供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所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符合规定的再生育医疗费用予以报销。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按规定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实需要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再生育的,做好咨询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帮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七)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对生活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符合全额资助条件的免交个人缴费部分。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按规定予以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八)帮助解决诊疗困难。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完善家庭医生制度,在自愿的基础上,将特别扶助对象优先纳入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开展健康管理,对行动不便的按规定提供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四、加大生活帮扶力度
    (九)建立监护人和联系人制度。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关系密切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对象中指定监护人。其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实行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委)
    (十)优先安排收养子女。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收养子女,简化收养手续,减免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委)
|||(十一)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对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符合要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予以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房产局)
    (十二)实施创业就业扶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创业就业培训,积极促进其就业,优先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安排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三)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实行残疾独生子女学生从学前到大学全过程免费教育。鼓励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创业辅导。优先安排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十四)做好与其他公共政策的衔接。特别扶助对象领取特别扶助金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其他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其他生活困难补助,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及按规定免计的其他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五、加大社会关怀力度
    (十五)开展心理疏导和精神慰籍。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等的积极作用,以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在春节、中秋等节日期间,对特别扶助对象走访慰问。各地创造条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服务,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引导和帮助其积极面对生活。(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计生协、市民政局)
    (十六)鼓励发挥保险机制作用。各区应组织实施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对参保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害死亡以后,要及时协助做好理赔工作,保证理赔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险项目,增强计划生育家庭抗风险能力,提高家庭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计生协)
    (十七)发展计划生育公益金和生育关怀基金。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当年遭遇意外事件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及时提供救助。(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十八)提供公交出行和园林游览补贴。各区对独生子女死亡未满70周岁的特别扶助对象给予公交出行和园林游览补贴;对独生子女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给予1名陪护人员公交出行和园林游览补贴。(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残联)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落实工作职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强,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责任,明确部门职责,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政策措施,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二十)加强经费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助。各地建立的计划生育公益金或者生育关怀基金等,重点用于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二十一)加强舆论引导。各地注意把握好宣传方式,既要主动宣传扶助政策,又要尊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隐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七、参照本《实施意见》享受有关待遇的特殊情形 
    (二十二)参照享受有关待遇的特殊情形。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参照本《实施意见》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南京市计划生育协会
2015 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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