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推进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

时间:2022-03-15 [关闭窗口]

  本文发表于2022年3月14日《中国人口报》

  文┃蒋美华 范新琦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决定》明确将配套支持措施和三孩生育政策作为一个整体组合,不仅侧重于通过完善各项生育支持措施缓解生育、养育、教育给家庭带来的各类负担,而且还着眼于通过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提升家庭生育意愿。推动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地生根,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释放生育潜能,促进家庭和谐幸福,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重点支持:完善各项生育支持措施

  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实施效果,究其根本取决于政策措施能否解除育龄夫妇后顾之忧、提升育龄夫妇生育意愿并促进生育意愿转化为生育行为,即家庭能够在“想生”的基础上“敢生”也“能生”。因此,应在家庭育儿、医疗服务、生育保险以及公共托育等方面继续加大支持力度,逐步健全公共性服务体系,减轻育龄夫妇压力,充分释放生育潜能。

  一是完善休假制度,平衡作为生育主体的男女两性在儿童养育与照料上的责任。受传统根深蒂固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模式和性别文化的影响,在我国,女性往往是儿童养育与照料的主要承担者,相较之下男性承担的家庭育儿任务较少。家庭育儿的重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女性对自身发展的追求,使很多职业女性陷入了“家庭—工作”的冲突困境。对此,首先要明确作为生育主体另一方的男性应该承担与女性同等的家庭育儿任务。在此方面,可通过为男性适当增加育儿假、陪产假等,鼓励男性更多参与家庭育儿,以此减轻女性育儿负担。这也有助于男女两性在职场中的用人成本平衡化,可降低女性因生育行为而遭遇就业歧视或因无法平衡工作与家庭而面临失业、职场晋升“天花板”等问题的风险。与此同时,还可为产后女性提供更多的职业指导服务,帮助产后女性能够尽快回归职场。

  二是促进妇幼健康服务资源和母婴设施均衡分布,更好保障母婴健康权益。三孩生育政策对妇幼健康服务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因各地发展水平、财政状况不同,妇幼健康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现象依然存在,大型综合性医院产科以及专业性妇产医院在孕妇产检等环节依然存在“一号难求”“长队难排”等问题,给孕妇就诊带来了不便。对此,加大妇幼健康服务资源的针对性投入,在促进优质资源均衡分布的同时,强化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有助于更加有效地呵护母婴健康。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意味着不仅要注重“孕”和“生”的问题,也要注重婴儿出生以后在父母的呵护下出入公共场所能否“行”得方便的问题。为此,应进一步增加各类公共场所中母婴室的数量,力争实现重点公共场所母婴室全覆盖,并保证母婴室标识醒目、设施安全、卫生达标,让母婴健康得到更多关爱。

  三是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升经办服务水平。近年来,生育保险制度不断完善,有效保障了参保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如何通过优化制度设计、提高经办水平等途径,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是当前面临的一大重要课题。比如,对于不断增加且流动范围也在不断变化的流动育龄女性而言,能否妥善处理她们的生育保险待遇问题是影响这部分群体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于跨地域生育的女性来说,如何提高异地生育登记备案、异地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便捷度,适度扩大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是急需解决的问题。鉴于生育保险是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女性在妊娠期内的相关检查费用以及生育医疗费用等因生育行为带来的必要支出,生育保险制度不妨通过优化制度设计等手段,给予女性力度更大的政策支持、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四是构建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减轻家庭养育子女的负担。构建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不仅可以有效缓解家庭养育负担,还能有效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要支持建设一批具有带动效应的普惠性托育示范机构,完善社区托育服务网络,在大幅增加普惠性托位数量满足家庭送托需求的同时,注重对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一方面,支持公办和民办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促进普惠托育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在托育机构的设置上,要充分考虑城乡区域的不同特点,根据居民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托育人员的配置上,要依据机构收托婴幼儿的数量、月龄的不同,有针对性地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同时保证工作人员具备一定资质。另一方面,积极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比如,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等手段,增加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数量;鼓励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而无论是以社区为中心,还是以用人单位为依托,发展婴幼儿托育服务都要以专业性、安全性为首要标准。

  全局配合: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

  推动三孩生育政策的平稳实施,不仅需要有力的生育配套支持措施,也需要在与家庭生育行为密切相关的教育、住房、税收等领域实行一揽子政策,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生育政策同向发力。通过全局协同配合,逐步消除经济压力、心理负担等给育龄群众适龄婚育造成的阻力,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

  在教育领域,大力推进“双减”政策和相关教育支持性措施。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当教育观念滋生了家庭在“望子成龙”方面的焦虑,教育支出在家庭消费中所占的比例快速增长,在增加家庭教育负担的同时,也降低了生育的幸福感。对此,《决定》提出,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在教育领域,牢牢把握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大力推进“双减”政策落实,纠正社会上存在的“分数就是一切”等错误教育观念,进一步清理整顿课外辅导行业;同时不断提升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育水平,促进地区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分布,不断增加教育财政投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效缓解家长的教育焦虑。对于流动人口家庭等特殊家庭,需要出台更多的支持性政策,以便实现流动人口家庭儿童与户籍儿童能够享受同等的教育资源。这些举措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家长对于孩子在教育问题上的焦虑,降低家庭支出中教育支出的占比,有利于育龄夫妇的生育意愿切实转化为生育行为。

  在住房领域,构建能够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给体系。一方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继续保障好群众住房需求,多渠道满足居民基本的住房需求,避免因较高的房价增加婚姻成本或降低年轻夫妇的生育意愿。另一方面,对于多子女家庭,探索通过住购房补贴、优先配租公租房等优惠政策,使住房问题不再成为阻碍夫妻生育决策的主要因素。

  在税收领域,积极发挥税收引导社会公众行为的作用。构建完善婚姻友好、生育友好的税收制度,在减轻个人、家庭税负的同时,还具有引导预期的作用。目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已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也将被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个人所得税之外的其他税种,继续加大力度丰富与生育、养育行为相关的税收扣除项目,如给予雇用女职工数量较多的企业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者补贴,让社会共担生育成本,促进三孩生育政策落地。

  此外,在关于婚育的社会讨论中,需要通过积极引导来降低公众对于婚育的焦虑。倡导新型婚育文化,加强对适龄青年婚恋观、家庭观以及生育观的正确引导,遏制天价彩礼等不良婚俗。对于“丧偶式育儿”“诈尸式育儿”等社会上存在的错误育儿现象进行教育和劝导,打破社会大众对于女性的刻板印象,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通过加大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力度,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助力三孩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本文系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20BSH03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来源:中国人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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