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适合我国民众需要的家庭式托育模式

时间:2022-03-28 [关闭窗口]

  本文发表于2022年3月17日《中国人口报》

  文┃纪春艳

  近年来,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生育政策不断优化,群众托育服务需求日渐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问题成为各界广泛关注的重要议题。目前,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的入托率、托育机构数以及托位数都较低,照护服务资源不足,托育服务供需矛盾比较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们的生育意愿。为缓解婴幼儿家庭照护压力,保障“幼有所育”,国家加快对托育服务的顶层设计,发布一系列政策文件强调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其中就涉及发展家庭式托育的目标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和托育服务网络,支持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引导专业化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管理、人员资质、服务规模、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鼓励开展互助式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则进一步提出,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

  家庭式托育主要是个人、家庭或机构等兴办主体依托社区在居民住宅中为3岁以下婴幼儿及家庭提供的有偿托育服务。与机构式托育相比,家庭式托育具备投入成本低、规模小、价格接受度高、环境氛围温馨、灵活性强等独特优势,是不少家庭青睐的托育方式。从国际范围来看,西方各国早期照护系统的发展实践表明,家庭式托育作为起步早、运用范围广的婴幼儿托育形式,具有保教一体的鲜明特征,符合3岁以下婴幼儿发展需要,提供的个性化托育照料服务能够满足婴幼儿依恋需求,促进婴幼儿认知、积极社会行为发展以及早期教育,并且能为所服务家庭提供多方位的支持。在我国传统社会,家庭式托育主要是以“邻里照顾、全村共养”理念指导下的居家托育模式而存在。在当前我国公共托育资源不足、群众个性化和高质量托育需求渐增的背景下,家庭式托育作为一种新型托育模式,是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和家庭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增加托育服务供给、促进就业创业、解决婴幼儿照护难题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家庭式托育已在我国兴起且发展形式多样,但总体仍处于发展初期,在运行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一是家庭式托育服务的概念不清晰,发展多样化。当前家庭托育点的概念界定主要基于“场地性质说”,依据托育场所是民用住宅等住宅性质的场地,这使得依托社区的家庭式托育服务常与社区托育服务存在概念上的交叉重叠。当前民间力量自发形成的家庭式托育类型多样:在名称上,有邻托、民居园、客厅式托育等不同的名称;在形式上,以教育咨询、儿童培训、家政服务等多种形式存在;在类型上,存在居民小区内的家庭式托育、类似机构的家庭式托育、家政与家庭式托育相结合等多种形式。二是家庭式托育服务的法律法规、配套政策不够健全。家庭托育点的场地性质是民用住宅,其合法性存在涉及居民小区商用的法律问题,因此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打通政策壁垒,明确所涉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为家庭式托育服务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关于家庭式托育的人员培训、资格认证等政策支持不足。三是监管规范化水平有待提升。家庭式托育规模小、灵活性强且托育服务涉及部门多、监管难度较大。我国现已出台的托育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家庭式托育的法律适用性不足,亟须出台更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办法,逐步健全家庭式托育的监督管理体系。四是家庭式托育服务质量与群众高质量的托育需求有一定差距。在精细化育儿观念的影响下,婴幼儿家庭对优质托育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当前的家庭式托育服务类型多,服务质量良莠不齐,尤其是部分从业人员资质不高,专业服务能力有待提升。

  为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动家庭式托育服务的高质量发展,应在借鉴国外家庭式托育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适合我国民众需要的家庭式托育模式,从健全相关政策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发挥社区和社会组织作用等方面着力。

  一是基于婴幼儿家庭实际托育需求、当前国内发展实践以及地方差异性制定公共政策,探索中国特色家庭式托育的高质量发展模式。强化政策引导,明晰家庭式托育的概念、服务标准以及与社区托育、机构托育的边界,持续推进城乡家庭式托育试点工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已有、新建或改建的家庭托育点给予开办补贴、房租补贴等配套资金政策。探索通过民办公助等多种市场化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家庭托育点。

  二是以规范化为导向,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家庭托育点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通过制度保障家庭式托育的健康规范发展。健全行业规范,明确家庭式托育服务规范标准,并逐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基于信任的监管机制,通过服务许可、质量认证等方式推进落实全过程质量监管,构建自上而下的托育监管网络,开展综合性监管。建立统一的家庭托育点信息系统,通过完善信息支持体系、构建信息沟通机制,提升家庭式托育服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三是健全配套支持政策体系,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逐步健全人员准入培训、登记注册、资格认证等政策体系,推动家庭式托育可持续发展。推动高等职业院校新增婴幼儿托育等相关专业,加快托育人才培养。依据相关标准,有关部门要督促各地积极开展针对家庭托育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证,并构建激励机制调动从业人员参与积极性,从而提升从业队伍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四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进家庭式托育健康发展。推动家庭式托育和社区托育协同发展,依托社区合理利用社区公共区域兴办家庭托育点,降低服务成本;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在家庭式托育中的服务管理作用,通过服务指导、质量评估、提供培训等方式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加强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家庭式托育发展,促进家庭式托育服务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人口与社会发展研究院

来源:人口发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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