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托育服务供给的经验与启示

时间:2023-08-11 [关闭窗口]

  近年来,婴幼儿托育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热点,而托育服务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生育政策的优化以及家庭结构的转变,我国传统家庭育儿模式已无法适应当下需要,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越发凸显。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将托育服务作为一项涉及人口、社会、经济和教育的综合性政策加以重视,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在制度保障、福利补贴、运营模式、师资队伍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供给形式多样、服务方式灵活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模式,可以为我国托育服务发展提供一定借鉴和启示。

  美英日等国托育服务供给的经验及问题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托育服务发展。美国颁行《儿童保育法》《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英国颁行《国家儿童保育战略》《每个儿童都重要》,日本颁行《关于推进综合的学前儿童教育、保育服务的法律》等法律法规促进托育服务发展。同时,利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协调与责任分配机制,采用公私合营、公办私营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托育服务。

  提供机构补助与家庭资助提高托育服务供给效率。美英日等国政府优先对婴幼儿托育基础设施进行投资以完善托育服务体系,同时引导社会投资进入托育机构。此外,提供免税儿童保育、通用津贴、保育券等多种福利,为现有托育市场无法满足其托育需求的家庭提供弹性资助。

  丰富运营模式以提高托育服务的弹性需求。美英日等国通过开办多元化和普惠性的托育机构,为不同年龄、照护需求的婴幼儿提供形式多样、服务方式灵活的托育服务,为婴幼儿家长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托育服务提供了便利。同时,通过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改善托育服务供给结构,推动“家庭育儿”转向“社会育儿”,以此提升托育服务的可获得性。

  规范托育师资标准以提高托育师资质量。美英日等国通过提高托育师资从业规范和标准、制定托育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等措施提升其专业化水平。同时,通过提高薪资待遇、推广信息通信技术等新兴手段,改善托育服务人员的工作环境,增强托育职业的吸引力,缓解托育师资频繁流动和流失问题。

  在托育服务供给方面,美英日等国在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同时也面临一些问题,如严苛的资助条件导致家庭难以获得福利补贴资格、市场化的运营方式造成托育机构质量参差不齐等。

  美英日等国托育服务供给的几点启示

  一是政府要承担发展托育服务的主体责任,并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美英日等国通过颁行一系列相对完备的法律法规,为托育服务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我国目前针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专门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政府要进一步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加强对托育服务的顶层设计、整体规划、财政投入和统筹管理,特别是推行“托幼一体化”服务,完善部门间协调合作机制。

  二是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普惠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美英日等国托育服务市场化的运营方式产生了一定积极效益,但也存在市场失灵风险。我国在借鉴美英日等国托育服务供给经验的同时,需强化托育服务的监督管理,规避市场失灵风险。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供给机制,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托育服务发展,多方主体合力扩大资源供给。此外,优化已有的资源结构,在托育资源密集地区,可通过资源整合减少托育资源的浪费,而在托育资源供给不足的地区,可通过利用幼儿园资源增加托育资源供给,切实提升家庭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是合理布局托育服务资源,满足不同家庭的托育需求。美英日等国积极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托育服务体系以满足不同婴幼儿家庭的托育需求。目前,我国面向0~3岁婴幼儿的托儿所、托儿班等托育机构不能满足家庭对婴幼儿日间照看的需求。各地需要充分调研婴幼儿家庭在托育服务性质、类型、价格、内容、形式等层面的不同需求与特点,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多措并举扩大托育服务供给,加大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支持力度。各类托育机构可根据不同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托育服务,以满足不同家庭的托育服务需求。

  四是整合托育师资,提高托育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美英日等国通过设置资格认证与准入标准、加强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等保障托育师资的质量。随着我国托育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托育服务人员在储备和培养上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一定差距,托育师资培养起步晚且缺乏专业化建设,导致托育师资及专业化水平不足。为此,要加快建立托育师资的专业资格认证与准入标准,并对进入托育机构的各类人员实行严格规范管理。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人员的专业化培养与培训,建设职业化的分层分类培训体系,丰富在职培训的内容,全面保障托育师资的高质量发展。此外,加强托育机构服务人员薪酬、社保、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待遇保障,以增强职业吸引力。

来源:人口发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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