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保协同支持生育机制

时间:2023-10-12 [关闭窗口]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各地围绕优化生育服务,发展普惠托育,在财政、税收、社保、住房、教育、就业支持等方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支持措施。例如,四川省攀枝花市、河北省衡水市等多地发布地方性生育奖补政策;浙江省、江西省南昌市、贵州省毕节市等地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同企业职工一样享受产假津贴,以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目前在地方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发放普惠育儿补贴简单明了,易被百姓“叫好”,但实施中也存在政策粗放、精准性差;标准过低难以奏效,高标准则成本高昂;对富裕家庭不加区分给予普惠补贴是明显“浪费”等弊端。同时,推动生育保险扩面和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也面临一些障碍和困境。

  为此,笔者建议,建立社保协同支持生育的补助机制,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设,即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同时,协同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生育支持功能。以就业人群为重点,通过强化对生育率最低的中产阶层、职业人群的经济支援,减轻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提升生育意愿。具体路径如下:

  一是对0-3岁育儿家庭参保职工实施依申请退还(或豁免)养老、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政策。此项建议是基于德国社会保障政策联动支持生育的经验借鉴。

  提升生育率需多方支持。一般认为,移民吸纳政策、家庭福利、托育服务以及鼓励生育的个税减免政策,可共同发挥促进生育的作用。实行人口激励的典型国家如德国、法国、瑞典、俄罗斯等收效显著。而早期重视不够的日本、韩国,虽在其后也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却收效甚微,至今仍难以扭转长期低迷的生育率。西方国家的政策经验,并非都适合我国实际,应区分轻重缓急和优先次序加以重点推进。例如,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实质是惠富不惠穷;普惠津贴需大量财政投入,标准过低难以奏效,高标准势必拖累财政,均有显著缺陷。相对而言,德国的社会保障政策协同支持生育的经验值得借鉴,更能有效解决当前我国的主要矛盾——以企业职工为主体的育龄人群生育率低,不敢生不愿生。

  具体政策是对有新生儿的职工家庭,依申请返还(或豁免)其0-3岁育儿期间养老、医疗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二者合计个人费率为其缴费工资基数的10%(养老保险个人费率8%,医疗保险个人费率2%)。此举可使单职工家庭每月可增收10%,双职工家庭每月可增收20%,其政策支持力度远高于个税减免政策,同时还具有指向精准、重点突出、成本低廉的优势,更适合我国国情。按目前我国年出生1000万人口测算,此项政策惠及约750万名参保职工,每年定向反哺职工约750亿元至1000亿元。目前我国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筹资规模已超10万亿元,反哺对基金影响较小。即便此举形成新的赤字,也可用财政补助或其他方式予以平衡。

  二是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构建中国特色生育保障体系。

  首先,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同等享有生育津贴。建议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费率各为0.5%,总费率1%)的方式,将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经测算,此举将使各级财政补助每年增加约6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助每年约360亿元,超400万个灵活就业家庭的新生儿将从中受益。

  其次,推广四川省绵阳市经验,实施家庭联保共享,逐步实现生育保险全覆盖。绵阳市是全国唯一给予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发放50%育儿津贴的城市,其政策已实施10余年,有利于促进家庭友好和社会团结。

  再次,按照职工与居民分类保障、保持适度差距的原则,给予职工和居民不同层级的生育津贴。不同人群的育儿津贴水平保持在最低工资水平以上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封顶线水平以内,为将来建立全民普惠育儿补贴制度奠定基础。

  最后,促进各地生育保险政策统一,增强公平性,缩小地区差别,避免地方“福利竞赛”。完善生育筹资机制,适时恢复生育保险1%的基准费率。因上调的费率小,对企业影响微弱,却能发挥风险分担、社会共济的保障作用。

来源:大国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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